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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五节 众望所归吴青天[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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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r/>    后来的很多国家都效法中国的肃贪院,据说苏联最初的契卡也是仿照肃贪院建立的,不过大家更愿意相信他们是进奏院和厂卫加血滴子的集合体。不过英联邦和北欧一些国家确实效仿的深得精髓。

    后世的公共管理学家们都把这个机构的**性当作其获得成功的根本原因。而这种**性,具体体现在四个**上,即机构**、人事**、财政**和办案**。首先肃贪院不隶属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其最高官员“肃贪院原则”由议会直接任命,任期与政府首脑一致,除非无法视事或者负有刑事责任才能被罢免;其次肃贪院本身有完全的人事权,内部职员采用聘用制,而并非公务员,也没有编制和级别;再次是行政经费和办案经费都是由议长批准后在政府预算中单列拨付,不受其他政府部门节制;最后就是肃贪院有国家元首和法律赋予的**调查权,包括搜查、扣押、拘捕、审讯等,必要时亦可使用武力或者申请军警支援的权利,而抗拒或妨碍调查者则属犯罪。

    这四个**性,使肃贪院从体制及运行上切断了与可能形成掣肘的各部门的联系,从而令反贪肃贪“一查到底”成为可能。当然更加重要的是,肃贪院是个非政治机构,也就是说任何加入党派或者担任宗教教职的人员都将不能继续在肃贪院工作,而宗教信仰也被限定在工作之外,如果因此影响工作则会被要求选择是放弃宗教信仰还是辞职。

    这样一来。肃贪院成为一个专职的纠察机构,而且尽最大可能的不和政党宗教扯上关系,免得成为今后政党竞选的刀把子,而国际上的敌对势力想通过宗教来渗透也变得困难重重。**性带来的公正,让肃贪院成为公务员和老百姓能相信的机关,最少不会怀疑他们炮制冤假错案,这样一来,很多妄图依靠搅浑水来逃脱的贪官污吏只要被肃贪院圈定就几乎是被周围的人立即加以杯葛,想逃都没有地方收留。

    吴宸轩早就知道仅靠法治不能遏制贪腐蔓延。譬如香港早在1948年便仿效英国颁布了《防止贪污条例》,加重了对贪污**的处罚,但香港的贪污现象不仅没有改善,反而变本加厉。吴宸轩的观点是,反**的改革只有在高层领导人持之以恒的推动下,才能克服利益集团的抵*制与官僚习性,但是真正能够让反**斗争的成果长期化固定化的还是整个社会对**“零容忍”的氛围,这才是最至关重要的。

    所以肃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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