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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六十四节 帝国刑法修正案[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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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本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条原则一出,让诸位对总座干涉立法颇有腹诽的法律专家们都是眼前一亮,妙啊,立法在议会,执法中再树立这个原则,就算以后的皇帝想干涉司法也有绕不过去的障碍了。没等司法部的高官们沉吟太久,吴经熊继续讲:

    “接下来我们提议树立三个刑法的基本立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吴经熊说道“我先讲解一下罪行法定原则的内容。也就是说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首先要着力排斥习惯法。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也就是参联两会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今后的案件审理中,必须一丝不差的严格依据法律条文,不得臆造或者似是而非的套用,如果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则要按照无罪进行判定。”

    “其次是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只有在行为的时候已经存在并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对所发生的行为具有效力。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溯及力问题中要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做出审理判决。”

    “再次要严格的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释,但是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也就是说法官和陪审团不能以类似某种犯罪行为而参照该犯罪行为做有罪推定。这就要求我们的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法。对于没有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不允许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加以处罚。同样也要禁止绝对不定刑。虽然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实现了一般正义,但难以实现个别正义。”

    “嗯,我插一句嘴,刚刚吴科长所说的这个原则和其中的细则,我作为一个一辈子研究司法实践的法律老书虫讲一句,斯言大善!”白发苍苍的蒲俊臣老人是中国司法界的泰斗人物,他的一言当真让吴经熊感到荣于华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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